民办学校的章程(范文3篇)
发布日期:2025-03-26
民办学校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办学校具体名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当地民政部门名称]。
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等具体层次]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 第九条 办学规模:学校规划办学规模为[X]个教学班,可容纳学生[X]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X]名成员组成,其中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名,校长[X]名,教职工代表[X]名。
理事会成员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X]次会议,经[X]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X]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X]元;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学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X]以上成员同意后提出修改意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市XX民办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具体地理位置] 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举办者姓名/单位名称]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秉持教育初心,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幸福奠定基础。
第二章 办学基本情况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七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幼儿园教育 第八条 办学规模:设置[X]个班级,可容纳幼儿[X]名。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X]名成员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X]名,园长[X]名,教职工代表[X]名,社会知名人士[X]名。
董事会成员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薪酬待遇和奖惩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X]次,经[X]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须有[X]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园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负责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教师与职工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业务培训和师德师风培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五章 幼儿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幼儿。
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幼儿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保护幼儿的隐私,不得歧视、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向家长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工薪酬、设施设备购置、校园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X]以上成员同意后提出修改草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退还学生学费、杂费等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
民办学校章程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举办者姓名/单位]自筹资金举办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办学业务范围 第六条 办学层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培训专业及内容:开设[专业名称1]、[专业名称2]等专业培训课程,涵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培训,旨在使学员掌握相关专业技能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培训形式:采取全日制、业余制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学员的学习需求。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X]名成员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X]名,校长[X]名,教师代表[X]名,行业专家[X]名。
理事会成员任期[X]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决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审议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决定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校长;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X]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X]以上理事出席方可有效,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五)负责学校的招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自主招聘教职工。
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格和技能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工作表现、教学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收学员,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员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过程和成绩。
学员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注重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途径。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学员公示。
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开展、办公费用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X]以上成员同意后提出修改议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清算期间,学校停止一切教学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退还学员学费、杂费等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