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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范本(范文3篇)

发布日期:2025-04-0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一人独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具体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元人民币。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号码],住所:[详细地址]。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三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前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执行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监事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会计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留存[X]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X]份。

股东(签字):[签字] 日期:[具体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多人合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姓名 1]、[股东姓名 2]……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名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具体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元人民币,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 1] [X] [X] [具体时间] [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等] [股东姓名 2] [X] [X] [具体时间] [出资方式] …… …… …… …… ……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X]人,职工代表监事[X]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留存[X]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X]份。

股东(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具体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具体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份总数为[X]股,每股金额为[X]元人民币。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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