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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范文3篇)

发布日期:2025-03-26

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一)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具体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元。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股东 1 姓名] [X] [X] [具体时间] [货币/实物等] [股东 2 姓名] [X] [X] [具体时间] [货币/实物等] ... ... ... ... ... 第二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X]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X]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X]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X]人,职工代表监事[X]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X]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持[X]份,公司留存[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X]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签名] [日期] 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二)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姓名 1]、[股东姓名 2]……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名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详细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股东 1 姓名] [X] [X] [具体时间] [货币/实物等] [股东 2 姓名] [X] [X] [具体时间] [货币/实物等] ... ... ... ... ... 第二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继承其所持有的股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X]月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X]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X]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X]人,职工代表监事[X]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X]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持[X]份,公司留存[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X]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签名] [日期] 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三)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姓名列举]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名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具体称呼] 第三条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业务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元。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股东 1 姓名] [X] [X] [具体时间] [货币/实物等] [股东 2 姓名] [X] [X] [具体时间] [货币/实物等] ... ... ... ... ... 第二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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